第五章、保障激励,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 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第三十四条、市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第三十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第三十九条.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保障激励,第四十条,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