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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七条 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父母 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 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 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 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单位 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 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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