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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实施.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 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二 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 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二 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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