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 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 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