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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平等协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 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第二十条、平等协商应形成会议纪要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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