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等基本情况.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 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三条,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加盖印章,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 重新报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中工资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第二十七条、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不可抗力、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三、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者协商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第三十条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第五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区域 行业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签订的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 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区域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与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主要约定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第三十四条、企业代表组织协商代表由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首席代表由该企业代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产业,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 产业、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三十五条、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七条、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 终止及监督检查等 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