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 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第三十九条、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四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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