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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第三十九条,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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