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 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 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第三十九条、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四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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