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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二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 建设 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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