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租赁管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通讯.电视 物业服务等费用,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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