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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 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 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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