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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无法定依据收费 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 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五 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 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 七,八,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 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 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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