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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八,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 四,五、七项规定和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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