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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 八 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 七项规定和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 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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