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璧山区委区人民政府。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璧山委发、2017、20号,精神制定.璧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办,区规划,城市管理局。民防办等部门为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的协办部门。以下简称协办部门.分别办理以下事项.共4项,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1项。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建设工程防雷设计专项审查。二.区规划局,1项,施工图。有关规划的部分。复核 三,区城市管理局、1项.城市新建项目配套灯饰审查,四。区民防办,1项,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第三条 办理时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时限为6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审批办理时限内.第四条,主办部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协办部门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审批前.主办部门要组织协办部门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指导申请人完善齐备申请资料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申请,第六条,接收资料流程,1。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只向主办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 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并于次日负责组织协办部门统一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在次日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 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主办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4 主办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审批事项.向其他相关协办部门发出施工图备案阶段审查备案并联确认函,相关协办部门核实后.要向主办部门回复施工图备案阶段审查备案并联确认意见书、第七条,资料齐全后,进入办件计时流程,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抄送协办部门 即进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环节计时流程。2、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协办事项批准决定书及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3.协办部门在5日内未回复批准决定书及审查意见,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办理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 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4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批准。不同意批准两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5,协办部门批准同意审批事项的 若涉及领证等事项 应附领证的具体方式,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领证的具体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6 协办部门不同意审批事项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 附理由.的 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7,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中止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发出中止审查的通知 8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6日内作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联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开展专家评审.中介评估等情况的 主办单位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 将中止审批的原因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第八条.1、主办部门统一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批复文件 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行政服务中心主办部门窗口领取.2。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结资料并填写送达回执.3.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九条.主办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主协办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召集协办部门召开,必要时 可邀请区行管办,区监察委等部门参加,第十条 主协办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区政府网络体系和各部门网络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网页,逐步探索网上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成本 推进政务公开,第十一条,主协办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主办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 对协办部门违反主协办工作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区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