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 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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