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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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