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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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