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过渡与补助。第三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一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二条.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 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 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 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 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