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 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 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