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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 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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