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解、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 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 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 一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 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 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