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 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 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 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 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 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