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 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 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 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 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 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