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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解,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 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 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 具有医疗 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 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 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 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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