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解、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 宣传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 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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