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 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