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 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 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对在医疗机构停尸 闹丧 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 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明确责任.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 卫生,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