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 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 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 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 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 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 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 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 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 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