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 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 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文明接待 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遵守工作纪律 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六 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 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 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