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 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 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