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 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 诬告陷害他人、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 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