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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 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 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用工人数 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 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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