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 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 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 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 销毁有关资料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 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