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四,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 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 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