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 不得转移 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有权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 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