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 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 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