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 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 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 录像 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 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