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 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 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四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 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