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 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 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 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