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