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 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