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 收集、整理 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