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 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发给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