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