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 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 整理 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