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 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 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