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 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 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