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 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 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