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