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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