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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