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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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