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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