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财政 税务、经贸,工商,公安 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 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