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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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