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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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