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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 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 10、的罚款.二,对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 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 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 并处以进货额5 1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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