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 经营活动者 必须予以取缔 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二。对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 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 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 1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 市的有关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 炮制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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