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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 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 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二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 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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