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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 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十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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