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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 二证一照 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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