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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 医药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款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二证一照 擅自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医药商品,同时可并处非法生产经营总额5,10。的罚款、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除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批发额5,10.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自行采购进货的.除没收其厂价至批发牌价差额外.并处以进货额5,1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按国家各专项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 中药材炮制标准 炮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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