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五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 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第六条.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企业停业。歇业 变更营业场地 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市 县、市。医药批发业务 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 药材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第八条 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 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 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