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发给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或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企业停业。歇业 变更营业场地。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市、县 市 医药批发业务,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 药材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 其他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第八条。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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