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五条,国营医药生产 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发给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企业停业,歇业、变更营业场地。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市.县、市,医药批发业务,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药材站 公司 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 第八条 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 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