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 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 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 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企业停业,歇业,变更营业场地.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市,县,市,医药批发业务,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 药材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 第八条,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 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 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 取消其转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