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五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 企业停业.歇业,变更营业场地、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市、县。市 医药批发业务。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 药材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第八条,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