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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经营医药的审批管理。第五条,国营医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开办单位填报申请,经市医药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医药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再送长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 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最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开办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市或所在县,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各生产.经营医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医药零售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服从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企业停业,歇业 变更营业场地,应报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市。县、市,医药批发业务 必须由纳入国家计划的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及所属的医药专业批发业务部门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从事医药批发业务.第八条 对农村的医药批发供应,国营医药。药材站.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 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经营。经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四级医药转批点。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委托手续 被委托单位只能从委托单位进贷。终止委托协议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其转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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