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制作管理,第九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 制作,必须按国务院 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87。103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生产 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 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 办理,第十二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一律由各级医药 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 必须按,中国药典 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 炮制 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十四条、医疗单位自制的制剂 须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剂许可证,方可生产 所生产的制剂应是市场无供应和供应不足.临床急需的药物 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五条,医疗单位采购医药商品。应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进货 凡本市国营医药专业部门和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可以供应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外采,县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 采购医药商品。可委托专业批发部门采购、为确保医药供应,医疗单位每季前要向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 由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对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症患者需用的药品、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暂无库存的、医疗单位可先行采购,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出口的药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贸部门出售、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 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 销售本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