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 制作管理,第九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 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 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1987。103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关联法规,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 办理,第十二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一律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中国药典。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 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自制的制剂.须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剂许可证.方可生产,所生产的制剂应是市场无供应和供应不足,临床急需的药物.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 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采购医药商品,应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进货、凡本市国营医药专业部门和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可以供应的药品 医疗单位不得外采、县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采购医药商品、可委托专业批发部门采购.为确保医药供应、医疗单位每季前要向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由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对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症患者需用的药品。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暂无库存的,医疗单位可先行采购,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出口的药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贸部门出售。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 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销售本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