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制作管理。第九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 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关联法规,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二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 一律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 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 第十三条.生产 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 中国药典。和 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十四条。医疗单位自制的制剂,须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剂许可证。方可生产,所生产的制剂应是市场无供应和供应不足,临床急需的药物,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五条。医疗单位采购医药商品.应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进货、凡本市国营医药专业部门和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可以供应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外采 县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采购医药商品。可委托专业批发部门采购,为确保医药供应,医疗单位每季前要向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由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对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症患者需用的药品,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暂无库存的,医疗单位可先行采购。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出口的药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贸部门出售、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销售本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