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 制作管理 第九条,医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 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 1987。103号 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关联法规。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二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 一律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中国药典.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十四条。医疗单位自制的制剂,须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剂许可证。方可生产,所生产的制剂应是市场无供应和供应不足.临床急需的药物,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采购医药商品 应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进货,凡本市国营医药专业部门和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可以供应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外采,县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采购医药商品。可委托专业批发部门采购。为确保医药供应、医疗单位每季前要向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由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对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症患者需用的药品、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暂无库存的、医疗单位可先行采购.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出口的药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贸部门出售。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销售本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