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制作管理,第九条,医药零售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能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国家批发牌价.严禁从工厂直接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医药商品,第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制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采购和供应、关联法规、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化学原料药品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 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品定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对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医药品种 一律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共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经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中药材的企业,所炮制的中药材、必须按。中国药典.和.吉林省中药材炮制标准 炮制.未按规定标准炮制的不准出售.第十四条、医疗单位自制的制剂,须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剂许可证,方可生产、所生产的制剂应是市场无供应和供应不足,临床急需的药物,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 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五条,医疗单位采购医药商品、应从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进货。凡本市国营医药专业部门和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可以供应的药品、医疗单位不得外采。县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采购医药商品.可委托专业批发部门采购,为确保医药供应。医疗单位每季前要向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由医药专业批发部门统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对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症患者需用的药品.国营医药专业批发部门暂无库存的,医疗单位可先行采购,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 出口的药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贸部门出售.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 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经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医药经营网点,销售本厂产品,不具备开办医药经营网点条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与国营医药商店协商设立专柜,销售本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