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 标准,范围和依据 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 年度复核 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 检疫、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中小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