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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 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环境保护、工商 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 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 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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