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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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