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