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林地使用权流转、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第二十五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 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 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第二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 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 林龄,蓄积量等、三,价款 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 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 讨论通过流转方案,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流转方案 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 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第三十条,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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