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第四条,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 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第八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