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第四条 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 合资,合作 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第八条,在林地保护。管理 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