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 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 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农业。林业,畜牧,旅游 水电,矿产.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藏 水流,森林 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 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享受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的照顾,自治县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投入,发展粮食生产 面向市场 依靠科学技术 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执行国家采伐限额制度、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破坏林草植被等行为.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河滩植树造林,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山,草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以山羊,黄牛为重点的生态畜牧业。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牧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 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自治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乌江流域及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合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规模化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第三十条、自治县优先发展能源工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开发水能资源 兴办水利 水电事业 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未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二条。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传统的轻工业和手工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 改善投资环境,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吸引县外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兴业,发展县域经济.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 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航运管理,利用乌江优势,发展水上交通。逐步提高水上运输能力,自治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依托麻阳河景区,乌江山峡 革命遗址及民族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对外贸易.第三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逐步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 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特点突出的集镇,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 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第四十一条、自治县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禁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