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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沿河土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区域界线如需变动.须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和平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虐待和遗弃妇女 儿童 老人和残疾人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拥军优属,安置,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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