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第三十九条,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 可由拆迁人付给建设资金由被拆迁人易地自建,也可由拆迁人用与被拆房屋建,面积 结构,成新相当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偿还。并具备相应的使用配套设施、偿还房按下列规定结算。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易地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建.面积与原房建,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二.偿还房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建 面积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条。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商业门面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和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差价、二、偿还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建 面积。均按商品房价结算差价、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10平方米或小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三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直管房、按原建.面积偿还。不另结算差价。第四十一条,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在还建时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生产经营场所,第四十二条、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第四十三条.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营业使用面积给予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拆迁范围内占道的摊位,摊点,由批准部门.设点部门负责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第四十五条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购置价结合折旧结算的费用,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和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四,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用房,按原建 面积按月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其拆迁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被拆迁人在册人员.含退休职工、6。8个月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