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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郊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以下简称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并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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