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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郊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并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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