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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 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 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 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 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三,劳动教养和 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第三十条,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第三十二条,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 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 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 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第三十三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 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 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 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 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第三十六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 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第三十七条,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 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 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 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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