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 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 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 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二 现役的战士 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第三十条。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 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 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拆迁自管房和私房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 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 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 第 三。项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 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 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 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