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 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拆迁本市 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三.在本市另无住房、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第三十条、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 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 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 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房 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 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第三十七条、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 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 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