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在本市 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 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三、在本市另无住房。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二、现役的战士 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 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第三十条、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二 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 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 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 不含2平方米 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 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第三十六条、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第三十七条。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二 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 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 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