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 服务的内容、四 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 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 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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