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 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 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 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 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 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 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 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 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