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 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 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 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 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