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七 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 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 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 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 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 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 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