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 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六 合同的期限、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 绿化设施的养护 管理、四 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 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至合同终止.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 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 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 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 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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