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 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 养护和管理。二、电梯 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 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 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 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 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 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 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