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 医院 学校。工厂 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 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