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 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公安。民政,市政、园林 物价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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