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 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 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公安,民政,市政,园林 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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