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 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 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