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市场竞争 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 物价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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