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介机构,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在分支机构经营地依法登记。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资质和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 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或者经纪业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事项,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三、服务内容 范围和收费标准 四,执业人员情况.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