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 六,项 第,七 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