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 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八 项规定的 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