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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