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 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 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 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 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 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 可以驶入或驶出 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 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 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 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 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 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 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 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 易滑标志,村庄标志 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 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 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 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 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 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 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 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 须按直行通过 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 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四 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 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 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铁路道口时 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 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 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 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 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 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 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 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 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 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 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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