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 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 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 二。不准曲折行驶.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 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起重车。大型平板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 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四 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 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须减速通行 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 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 农用运输车 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 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 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 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 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 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 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 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 二 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 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 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 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 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 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 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 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 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 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