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 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 货运汽车 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 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 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 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 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 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 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一 起重车,大型平板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 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大型拖拉机 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 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 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 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 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 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 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非执行紧急任务 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 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 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 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 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 尾灯 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 车辆高度在3 5米以上的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 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 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 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 装卸人员.二 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 五 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