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 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 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 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 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 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 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一,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 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通过反向弯路 连续弯路.傍山险路 漫水路,桥 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 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 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 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 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 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 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的、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 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 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 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 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 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 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 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 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 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 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 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 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 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 车辆高度在3 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 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 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 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 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