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 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 行驶,第二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行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 不准曲折行驶,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起重车 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 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 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 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 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 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 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 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的 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 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 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向左转弯时 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 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 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 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 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 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 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 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 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 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 货物上不准载人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 装卸人员 二,农用运输车 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 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 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