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 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 带挂车的汽车除外 客运出租汽车行驶 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 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 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 可以驶入或驶出 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 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 起重车,大型平板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 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 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 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 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 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 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的.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 及塘沽.汉沽 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 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 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 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 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 窄路 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 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 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 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 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 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 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 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 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 二,农用运输车 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 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 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 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