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 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 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 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 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 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一,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通过反向弯路 连续弯路,傍山险路 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 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 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 半挂车 大型平板车 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 变更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 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 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 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 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 含外环路 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 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 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 二 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 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 前 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 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 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 中型客车 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 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 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 货物上不准载人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 二。农用运输车 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