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 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 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四 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 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 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 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 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 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 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 注意儿童标志 注意危险标志 易滑标志,村庄标志 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 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 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非执行紧急任务 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 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 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 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 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 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 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 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 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 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 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 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 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