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 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 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 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 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 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 行驶 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 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 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一。起重车 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 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 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 二,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四.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 易滑标志 村庄标志 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 大型客车 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 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 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 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 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 第三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 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 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 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 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 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 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 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 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 二 农用运输车 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 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 乘车人不准站立 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