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 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 不准开车门,八 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 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十 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 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 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