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 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 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 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 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 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 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