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 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 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 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 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 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