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 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 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 九,遇停止信号时 不准通过,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 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