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 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 制剂。五 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 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 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 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 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