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 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 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 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 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 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 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 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