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 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 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 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 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 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 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