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二.擅自改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四 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五,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六、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规定。进行投资经营的,七,违反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按照克扣或者拖欠数额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挪用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