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外国企业和港 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八、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