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五 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六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 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