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